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把能否实现有效监督、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一个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来对待,深入探索强化监督的有效途径,逐步完善权力监督体制和制度,不断破解长期执政条件下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世界级难题。
1.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继承和发扬革命战争时期形成的关于党内监督的一系列思想和制度,开启了新中国监督工作的征程。
革命战争时期形成的民主集中制、批评和自我批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等党内监督思想和制度,1945年7月毛泽东同志与黄炎培先生在延安“窑洞对”中提出的关于加强权力监督的重要思想,为我们党在全国执政后开展监督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2.党的八大提出,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监督,并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规定,彰显了我们党认识和把握执政党建设规律的思想自觉。
1956年9月召开的党的八大,明确提出执政党监督的制度建设任务,规定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受到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监督,指出“我们需要实行党的内部的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于我们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要“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规定,以便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这表明,我们党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就着力研究思考党和国家自我监督问题。
3.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总结我们党几十年处理党内关系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在加强党的建设、健全党内监督上作出一系列制度性安排。
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了具体化,规定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党内和党外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党组织和群众对党的领导干部和党员的监督。按照党中央的要求,中央纪委着力抓《准则》的贯彻执行,各级纪委做了大量工作。《准则》的实施,对于健全党内民主生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增强党的团结和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党的十二大党章对党内监督作出一系列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为改革开放新时期加强党内监督打下了坚实基础。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党章对党内监督作出一系列规定,如进一步强化民主集中制原则,明确全体党员必须接受监督,特别规定对党的领导人的监督;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规范了纪委的主要任务和经常性工作;开始探索派驻监督。这些规定明确而具有可操作性,规划了改革开放新时期党内监督工作的原则性要求。
1987年,中央纪委下发《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这是改革开放后最早的关于党内监督的专门文件。
5.党的十三大提出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要从中央做起。以上率下、带头示范,是我们党加强党内监督的一个鲜明特点。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要从中央做起,要从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加强党内监督、增强党内生活民主化做起。2002年党的十六大党章规定,中央政治局、地方党委常委会要接受党代会的监督。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实行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汇报工作,接受中央委员会和全党监督制约。这些对于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具有重要示范和指导作用。
6.十六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明确,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这是在党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界定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机关性质。
2003年2月,十六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对纪律检查机关的职能定位作了界定,“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是党的监督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肩负着重要使命。”这是在党的文件中第一次明确界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是党的监督机关。2003年12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则以党内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这对党的纪律建设和纪律检查机关建设影响深远。
7.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36条要求,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为深化党内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36条,强调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并就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作出明确规定,标志着新时代党内监督工作迈入新的发展阶段。此后,随着以落实“两个责任”、健全“两个为主”、实现“两个全覆盖”等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举措深化推进,探索党内监督的路径越走越宽广。
8.2015年、2017年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推动形成了“横向全覆盖、纵向全链接、全国一盘棋”的巡视工作格局。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巡视制度。1996年经党中央批准,十四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通过了关于重申和建立巡视制度的决定,同年中央纪委第一次派出巡视组。2003年5月,中央批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设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工作办公室和5个巡视组。党的十七大把巡视制度写入党章。2009年,党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成立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提升更名为中央巡视组。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巡视作为加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纳入全面从严治党总体部署,深入推进巡视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探索了一条实现党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2015年、2017年两次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推动形成了“横向全覆盖、纵向全链接、全国一盘棋”的巡视工作格局。党的十九大党章将巡视单列一条,提出系列新要求,为巡视巡察工作提供根本遵循。
2016年11月4日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中央宣讲团首场报告会在京举行,党内监督条例是宣讲的重要内容。
9.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新形势下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根本遵循。
2016年10月,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是在2003年12月颁布施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基础之上,我们党在新时代加强自身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增强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的一项重大举措。
10.党的十九大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纪委的职责任务在党内根本大法中得以确认。
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实行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党的十九大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其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进一步强调,一体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党孜孜探求破解长期执政条件下党内监督难题的有效路径,以实际行动回答“窑洞之问”。
11.2018年10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提出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监督职能,努力实现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明确指出,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2014年底中央印发《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中央纪委分别在中央办公厅等7家单位新设派驻纪检组。2015年11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的方案》的通知,通过综合派驻和单独派驻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了对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2018年6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方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设立46家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129家。同年10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提出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分类施策推进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